《开枪射击令》的一页
三名边防军 警卫在德國國內邊界 的观察哨 上进行观察,摄于1984年
开枪射击令 (德語:Schießbefehl )是指东德边防军 的一项指令,该命令允许边防军对非法穿越德国国内边界 的东德难民 予以枪击拦截。该命令在1960年至1989年间以不同的形式存在,最终在1982年通过《边境法案》(Grenzgesetzes )第27条加以合法化。
法律基础
《边境法案》第27条中对使用武器的规定
最初在边防军的《边境管理条例》(Grenzdienstordnung )中曾涉及枪支的使用,即“果断動武”(Schusswaffengebrauchsbestimmung ), 在1961年柏林墙 修建前,仅对边防军自卫使用枪支有所规定。
1982年5月1日,《边境法案》(Grenzgesetzes )正式生效,在第27条中針對武器的使用給予規定。 边防军承担“保卫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边境不受侵犯,以及防止入侵东德领土等挑衅行为”的任务。 如果对人员的其他阻击手段未能奏效,武器作为阻碍越境者的最后手段,使用武器将是合理的。
这一法案规定了使用武器的程序:
首先进行口头警告,向越境者喊道:“停下,边防军,站住!”(德語:Halt, Grenzposten, stehenbleiben! )
若越境者不理会警告,可鸣枪示警,若仍未停下,可继续警告:“停下,边防军,站住否则我將开枪!”(德語:Halt! Grenzposten, stehenbleiben oder ich schieße! )
最后,若越境者仍继续前进,边防军可瞄准他的双腿开枪,以使他停下。
法案在第27条第4款规定对儿童、青少年和妇女不适用以上指令。
在该法案之前,开枪射击的指令仅通过边防军内部指令下达。该法案生效后,对越境者开枪射击首次具备了法律基础。1989年12月22日,这项指令被废除。
参考资料
^ Dienstvorschrift der Grenztruppen der DDR – Schusswaffengebrauchsbestimmung
^ Vgl. DV III/2 Dienstvorschrift für den Dienst der Grenzposten vom 12. Sept. 1958, in: Riemer 1995, S. 100ff.
^ Gesetz über die Staatsgrenze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 vom 25. März 1982 . [2014-12-14 ] . (原始内容 存档于2018-05-12).
^ 原文:“Die Staatsgrenze der DDR zu sichern, Grenzverletzungen nicht zuzulassen, sowie die Ausdehnung von Provokationen auf das Hoheitsgebiet der DDR zu verhindern. ”
外部链接